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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派华文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0】 【来源:湖北省外办 】

    湖北省外派华文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海外华文教育工作发展部署,受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侨办)委托,应我国驻外使领馆要求,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与湖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联合开展外派华文教师(以下简称外派教师)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北省外派教师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外侨办与省教育厅联合选派的赴海外华文学校、华文教育机构担任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教学任务的湖北省在职教师。

    第二章 外派教师选派和管理

    第三条  湖北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外派教师的遴选、推荐由当地教育局和相关学校负责,当地侨务部门负责综合考核;省属高校外派教师由省教育厅与省外侨办遴选、推荐、考核(外派教师选拔流程附后)。外派教师出国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教师需与派出学校和当地侨务部门分别签订《出国承诺书》;当地侨务部门或相关省属高校明确专人负责本地教师出国手续办理,委托相关机构办理签证、国际往返机票等事宜;负责外派期间的日常联络、管理和教师薪资、国内派出学校代课补贴等费用发放工作。

    第四条  省外侨办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外派教师工作的整体协调统筹,并对湖北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和省属高校推荐上报的教师人选进行抽查,审核上报及批复。省外侨办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海外华文学校的沟通联络,指导出国签证办理及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外派教师出国行前培训;负责上报、核拨教师薪资费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外派教师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外派教师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热爱海外华文教育事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善于与人沟通,团队精神强。

    第六条  外派教师为湖北省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教师,需具有符合海外聘方学校要求的专业知识、相应学历和年龄相关条件等;业务精通,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男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女教师不超过55岁;汉语语言教师的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甲等以上,音乐、美术等中华文化课教师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七条  外派教师需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心理疾病和其他严重病史;无嗜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第八条  外派教师出国任教前须到县以上出国体检指定部门进行体检,办理《健康证明书》;到其就职学校所在辖区的公证处办理中英文《学历公证书》;根据海外聘方学校的其他要求,办理护照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外派教师薪资及相关补贴

    第九条  国侨办负担外派教师月薪、往返国际机票(每年1次),国内派出学校代课补贴。外派教师月薪(含税)标准为10000元人民币,管理型教师月薪(含税)标准为12000元人民币;外派教师出国、归国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国内派出学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人民币,用于代课教师补贴。

    第十条  国侨办负担外派教师出国手续费和中转食宿费(中转时间不超过2天)。食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住宿标准不超过300元(含),膳食每人每天标准为不超过80元(含);交通工具规定:教师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或高铁二等座)及汽车。新聘教师出国手续费补贴每人每年2500元,延聘教师出国手续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主要用于体检费、书籍费、学历公证费和常用药品费。

    第十一条  外派教师在艰苦地区任教,国侨办每月补贴1000元人民币。境外艰苦地区包括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菲律宾(南部卡加颜地区)、巴基斯坦、马达加斯加、牙买加、所罗门群岛、荷属库拉索等国家和地区。

    第五章 外派教师任期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外派教师初次赴海外华文学校及华文教育机构工作时间一般为12学年,以出入境时间为准。经聘方华校要求,报经主管部门和国内单位许可,外派教师本人同意,可延长任教时间,外派连续任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学年。

    第十三条  聘方学校负担外派教师任教期间的膳食,为外派教师提供一日三餐的膳食,或提供当地中等以上生活水准的生活费。如任教学校提供生活费,但没有餐厅,需向外派教师提供厨房以及餐具、冰箱等基本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  聘方学校负担外派教师的住宿,每人单独住房,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尽可能带卫生间,并提供所需的基本生活物品。地处热带地区的,应提供空调。尽可能提供通讯设施或无线网络,通讯费用由外派教师自理。

    第十五条  聘方学校负担外派教师的医疗费用及办理居留和工作证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外派教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国侨办统一办理并支付费用。外派教师任教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根据外派教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外派教师享有任教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任教学校的假期。外派教师任期为一年者,任期内不安排回国休假。外派教师任期为两年或以上者(含延聘),每任教满一年后可公费回国休假一次,按学校规定的放假时间休假。

    第十八条  外派教师未在任教期满因私回国,往返国际和国内旅费等费用自理,在此期间如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宜,由个人承担。外派教师因私回国需本人向聘方学校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由聘方学校报其所在省市侨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外派教师任教期间如因身体疾病或其他原因需提前结束任教,由聘方学校报国侨办审定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章 外派教师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外派教师在聘方学校的安排下,承担日常教学、示范教学和师资培训等工作,并协助学校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派教师应成为中华优秀文化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传播者和中外友好交流的促进者。

    第二十二条  外派教师任教半年后,需向所在地市侨务部门以工作总结形式汇报在海外任教学校有关工作和生活情况;任教结束后,需向派出学校、所在地市侨务部门提交《外派任教工作总结》及海外华文学校等相关情况。

    各地市侨务部门负责将本市外派教师相关总结汇总后报省外侨办。

    第七章 外派教师在外纪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派教师任教期间不得做有损中国国格和人格的事情;不得到色情和赌博场所等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参加当地宗教活动;不得从事电商、代购之类与教学无关的其他商业谋利活动;避免介入当地社团、学校和个人之间的有关矛盾和纠纷之中,不得歧视或打骂学生。

    第二十四条  外派教师任教期间要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为人师表,爱护学生,尊重家长,团结同事,服从海外华校或华教机构的管理。为人谦和,文明礼貌,衣着得体。外派教师之间要团结互助。保守国家和单位的秘密,遵守外事纪律,遵守任教国家的法律和任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  外派教师违反聘方学校有关规定,且错误情节严重,经提醒或批评教育不积极改正者,省外侨办可提前终止外派任务。自终止日期起,不再发放其月薪补贴等相关费用。造成恶劣影响者,省外侨办和省教育厅商所在地教育部门、原单位,对其做出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外派教师任教期间,不能携带子女或家属。外派教师直系亲属前往探亲,需在其任教半年之后,由其向聘方学校提出申请,聘方学校同意后报其所在地市侨务部门审核,并向省外侨办报备。外派教师亲属需遵守聘方学校有关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他人生活,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外派教师任教期间应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妥善保管护照,并遵照中国护照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外派教师应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保护,遇到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请示使领馆,或向省市外侨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外派教师任教期满须按《出国承诺书》承诺到原单位报到,不得擅自决定延聘、迟归和另择它校,不得无故绕道回国。

    第八章 工作巡视

    第三十条  省外侨办与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派相关单位人员,到海外聘用单位巡视我省外派教师工作情况,协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章 外派教师国内工资、待遇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外派教师在境外工作期间,视同于在国内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对待,原所在学校应保留其职务、职称,继续发放国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继续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相关保险。外派教师在境外工作经历计入教龄。

    第三十二条  省外侨办、省教育厅将依照海外聘用单位对外派任教期间的工作评估、教学成绩等综合情况在合格以上的外派教师颁发《外派教师荣誉证书》。在评选先进和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圆满完成外派工作具有《外派教师荣誉证书》的教师。

    第三十三条  外派教师在外任教期间的党(团)组织关系不变,应委托国内有关人员代为按时足额交纳党(团)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外侨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1. 外派教师选拔流程

    2. 外派教师简历表

    3. 外派教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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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派教师选拔流程

    一、简历投递:申请者可在各地市教育局、侨务部门官网上下载《外派教师简历表》。主要内容包括报名者学历、专业背景、普通话等级、实践经历等。

    二、面试、考察:主要考察教师的政治表现、综合德才、出国动机、责任感、对海外华文教育的认识等。

    三、心理测试:主要测试报名者的个性心理、思维方式、团队精神、人格倾向等(省外侨办请心理学专家统一制定心理测试卷)。

    四、试教:主要考察报名者的教学基本功和教学实践能力(抽查)。

    五、对外公示:对拟确定的教师人选名单在教师所在学校、地市侨务部门、地市教育局官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无异议者教师人选上报审批。

    六、人选上报:由地市侨务部门按照外派教师要求和相关程序汇总上报。

    七、出国行前培训:省外侨办联合省教育厅对审核通过的教师人选,进行海外侨情、华文教育概况、海外华文教学特点、外事纪律、涉外礼仪等内容的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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