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侨务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侨务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侨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湖北省侨务扶贫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侨务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款专用:侨务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的范围和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突出重点,分类扶助:侨务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以保障困难归侨侨眷基本生活为依据,因地因人制宜,开展困难救助、生活补助、教育脱贫、产业帮扶脱贫等分类扶助,多渠道、多方式使用资金进行精准帮扶。
(三)科学统筹,注重效益: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和检查评估的侨务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到位,提升侨务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对象明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救助科学,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绩效等全过程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侨务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各地侨务扶贫工作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侨务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履行侨务扶贫资金使用监管、信息公示公开等职责。
第五条 侨务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归侨,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侨务部门核实后,可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给予特困归侨生活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困难归侨侨眷的子女,经困难归侨侨眷本人申请并报户籍所在地县级侨务部门批准,可给予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困难归侨侨眷子女助学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归侨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归侨家庭属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的;
3.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家庭,经困难归侨侨眷本人申请并报户籍所在地县级侨务部门批准,可给予每户不低于500元的困难归侨侨眷临时救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围绕提高困难归侨侨眷生产和就业能力,对困难归侨侨眷开展就业和职业培训。
(五)对国家和省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经归侨侨眷本人申请并报企业注册地县级侨务部门,逐级报请市州、省级侨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
(六)报经批准的其他侨务扶贫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州侨务部门必须加强对侨务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侨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使用侨务扶贫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格执行预算,真实、客观反映侨务扶贫资金和项目支出的实施情况。侨务扶贫资金必须通过银信部门发放到贫困侨户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县(市、区)侨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将侨务扶贫资金分配情况在各社区、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建立侨务扶贫资金使用定期备案制度。市州侨务部门每半年汇总侨务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备案。县(市、区)侨务部门每半年汇总下达的侨务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州侨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市、县侨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侨务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上级侨务部门负责对下级侨务部门实施不定期巡查监督和每年重点抽查,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下级侨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自查,并向上级侨务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第九条 侨务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分配。包括: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及时性和公开性等。
(二)资金拨付。包括: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拨付资金的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包括:侨务扶贫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及合规性等。
(四)资金使用绩效。包括:侨务扶贫资金对贫困侨户保障程度,相关支出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闲置浪费、骗取套取、贪污侵占侨务扶贫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