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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侨属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6-16】 【来源:荆州市委外办 】

    湖北省侨属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拟定名为“湖北省侨属企业协会”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of Overseas Chinese Relatives in Hube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湖北地区侨属企业及湖北地区侨属企业工作者、专家、学者及热心侨属企业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质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运用本团体互助功能,充分发掘和利用侨界人才和智力优势,为湖北侨属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服务;促进湖北地区侨属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培植发展侨界龙头企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培养侨属企业物质和精神文明先进典型,扩大侨属企业影响,展现侨属企业形象;维护侨属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八一路三号 电话:027-87822464 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传送侨属企业信息;国家和政府最新政策法令信息;国内外科技成果、技术、人才信息;国内外市场信息;

       (二)主办《湖北省侨属企业》会刊;

       (三)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人才、技术交流;举办各种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组织本省和跨省侨属企业间横向经济、技术、贸易的合作;

       (五)发掘利用国内外侨情资源,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组织侨属企业经济律师顾问组,提供法律服务;

       (七)组织侨属企业文化交流活动,活跃企业文化生活;

       (八)开展有利于侨属企业发展的其他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凡湖北地区的侨属企业(包括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侨属集体、个体私营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湖北地区的侨属企业工作者、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侨属企业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 设立一定数量的顾问。邀请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企业家、侨界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参加本会,并授予“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在本地区兴办的侨属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名誉会员除外)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名誉会员除外)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均应遵守本会章程,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秉公守法,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形象,反对一切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协会中的各企业轮流执事。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开展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单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2年 12月 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于2003年3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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