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政务中心

XINWE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湖北省公派出国研修生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6-16】 【来源:荆州市委外办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因公派遣出国研修生工作的管理,巩固和促进研修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研修生系指办理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派出国研修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全省因公派遣出国研修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研修生派遣单位须是具有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因公赴国(境)外培训资格”的机构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职能延伸的机构,即湖北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湖北省对外友好协会、武汉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以及执行政府间派遣研修生协议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研修生接收机构须经日本国JITCO(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或各国政府研修生管理机构注册、认定,具有招收研修生的合法资格。接收机构在鄂招收公派出国研修生须向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出示其本国颁发的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法文件并经认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三章 选拔和培训

        第六条 派遣单位选拔研修生的程序应公开、公正、透明,不得弄虚作假。对社会宣传应真实可靠,不得夸大、虚构。招收标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政策和双方合同(协议)约定,不得招收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禁止或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招收非湖北籍人员,不得伪造或虚构申报材料。各派遣单位应确保备选人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及具有相当文化水平和所需技能等条件。

        第七条 派遣单位应加强研修生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合同要求的培训内容、时间和标准。鼓励建立研修生培训基地,实行规范化教育培训和管理。强化语言、提高专业技能,加强外事纪律及派往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情、宗教、民俗等方面的教育。

    第四章 合 同

        第八条 研修生派遣单位应与接收机构签订合作合同(协议书),并与研修生本人签订研修合同(协议书),以此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协议书)应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详细规定,尤其是有关研修生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劳动时间和条件等,以及研修生违约后的处理条款。

        第九条 在办理出国手续时,派遣单位应向省外专局出示合作合同(协议书)及研修合同(协议书)样本。

     第五章 国(境)外管理

        第十条 研修生在国(境)外主要由接收机构负责管理,派遣单位协助,也可从研修生团组中选拔优秀人员参与和协助,进行内部自我管理。管理工作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当地的法律。发生重大事件,派遣单位与接收机构应以人为本,积极合作,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省外专局汇报,以取得政府的帮助。

        第十一条 接收机构应向研修生介绍本国的法律及风俗习惯,研修生应学习并遵守和尊重当地的法律、风俗习惯,遵守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遇到矛盾,应依据合同(协议书)和法律协商解决。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为推动研修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研修生出国前须缴纳出国保证金,并自理国内预培训和办理出国手续等费用。国外接收机构须在合同期间按规定向派遣单位和有关部门缴纳管理费。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研修生乱收费,加重研修生的负担。

        第十三条 出国保证金是为了保证研修生顺利完成研修任务,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由派遣单位向研修生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研修生回国后,派遣单位应如数将出国保证金本息一起返还研修生,不得克扣;如果研修生发生违约行为,派遣单位可依据研修合同(协议书)相关条款及国外接收机构的书面证明,视情况相应扣除出国保证金。

        第十四条 研修生自行承担国内预培训和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派遣单位及培训中心应在事前公开费用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乱收费。被外方挑选为预选研修生后,因各种原因未被派出的,派遣单位在扣除培训、手续办理等已发生费用后,应及时将剩余的费用退还给研修生。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由国外接收机构根据研修生津贴按比例提取交给中方派遣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其总额不得超过研修津贴的20%。管理费主要用于派遣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包括研修生在国外有关事务处理、联络、外宾接待、聘用人员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派遣单位应加强有关研修生各种费用的管理,设立财务专账,独立核算。管理费必须用于开展派出研修人员事业本身,行政及事业单位应将管理费纳入预算外管理。各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研修生出国保证金安全,不得挪用和克扣,不得采取拖延的方式扣押出国保证金。对违反规定、铺张浪费、挪作他用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出国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研修生出国的报批与人员审查手续按照《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试行)》(鄂组通【2004】58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鄂政外办【2006】5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各派遣单位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时,须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交单位公函、国(境)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招聘保证书(邀请函)及译文、实务和非实务研修滞在日程表及译文、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研修生签订的研修合同(协议书)样本、《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表》(表样附后)和人员审查批件。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省内跨地区研修生团组,其出国(境)任务批件,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外事办公室(局)负责本地工、农业研修生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审批单位名列附后)。

        第二十条 各派遣单位在办理人员审查批件时,负责填写《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表》,由研修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以及所在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企业审核并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政府外事办公室(局)审核或审批,并下达人员审查批件。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省内跨地区派遣的研修生,由派遣单位负责填写《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表》,由研修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以及所在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企业审核并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单位公函、国(境)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招聘保证书(邀请函)及译文、实务和非实务研修滞在日程表及译文、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研修生签订的研修合同(协议书)样本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后,将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原件)送研修生所在县、市外事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合格后即下达人员审查批件。派遣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审查批件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

     第八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外国专家局负有对全省公派研修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的责任,监督和指导派遣单位有关研修生的招募、预培训工作,监督和检查研修生出国保证金和培训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对于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采取暂停或取消其派遣或招收研修生资格,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伪造或虚构申报材料;

        2、借研修生派遣组织非法移民;

        3、把关不严造成研修生在国外非法滞留;

        4、严重违反合同(协议书);

        5、以营利为目的乱收费、克扣或不按时归还研修生出国保证金,给研修生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6、管理混乱,扰乱了研修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7、其它有关与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相悖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5-2018 Bureau of Foreign &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 Jingzhou. All Rights Reserved .
地址:荆州区荆东路54号 电话:0716-8468818 备案号:鄂ICP备17022796号-1
中共荆州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荆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版权所有 网站访问量:712690 网站地图

鄂公网安备 42100302000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