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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出台

【发布时间:2015-08-24】 【来源:荆州市委外办 】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今年6月11日,《荆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这份《意见》的出台对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会有怎样的影响?对以前已经被征地的农民,又将如何实现养老保险政策过渡?


       被征地农民应当符合五项条件即,承包地被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户口在征地所在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人员。


       荆州市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时荆州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其中,具体补偿标准与年龄相关: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被征地时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偿资金,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进行转移衔接。(卢艳 马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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